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一、为保证医疗机构特别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别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在临床过程中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三、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
四、对购进的特别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至最小单元包装,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五、特别管理药品的外包装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印有规定的标志
六、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八、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调配、发放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
毒性中药饮片不得单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调配、发放,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十、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十一、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