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维护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进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集团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下属公司、控股下属公司和相对控股下属公司。第三条 下属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下属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管理制度,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集团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第二章 法律规范运作第六条 下属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和责任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下属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 1 名监事。 第八条 下属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九条 下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进展的要求。 第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下属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