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24〕1101 号 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纳板材、砂浆、块材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墙体节能工程,建设阶段和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的研发车间、工业厂房中的集中办公区域和采纳空调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有用经验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