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公路路政罚缴分离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罚款的收据、缴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路政管理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 第四条 省级路政管理机构法制全省路政执法罚缴分离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所属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罚缴分离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罚款必须全部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变相私分罚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缴款通知书》: (一) 应当注明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缴纳地点等事项;(二) 告知当事人逾期缴纳是否加处罚款;(三) 加处罚款的,应当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当地参政专户缴纳罚款。第九条 路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当地财政专户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四)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五)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应当自收缴发的之日起 2 日内上交至当地财政专户。第十条 凡错交、多交的罚款以及经依法纠正不应处罚的罚款需办理退付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路政管理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一定的程序退还当事人。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任免法院提起诉讼。但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机构违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由省级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