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保证项目在质量实施过程中对每道工序质量都能掌握在预控当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在建工程。 三、自检 1、初检 ①施工班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能继续施工。 ②班组长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检查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在完成后逐项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标后方可施工员组织质量验收。 ③在班组自检达标具有自检记录的基础上,方可请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质量验收。 2、互检 ①班组长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可由申请现场技术员进行检验批质量核验。 ②现场施工员在接到班组长的质量核验申请后立即对初检所形成的相关记录进行逐项现场实物复核。 ③复核无误后方可通知专职质检员进行最终核验。 3、终检 ①专职质检员或技术负责人在接到核验通知后,对其质量内容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 80%,在抽检合格后形成最终的质量资料,通知业主或监理进行最终检查。 ②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必须有签字完善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否则不能安排下道工序施工。 四、互检 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现场技术员或专职质检员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经双方认真检查并签认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交接检或虽经交接检但未达到要求的检验批工程,接收方可拒绝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专检 ①现场技术员、专职质检员或技术负责人引导下道工序作业班组对上道工序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②对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规定的,需要在工序间进行检查的项目,交方应按接方要求认真办理交接检查表,移交的有关资料和进行交接等工作必须签字完善,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三检制度执行要求 ①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评定工作。 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审核合格后的技术交底,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在相关交底上签字,并给劳务单位或作业班组下发质量检查表。 ③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应督促并检查施工人员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及其他施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