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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监督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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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的较大安全风险作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较大安全风险作业是指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粉爆场所)、煤气区域和熔融金属等作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是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较大安全风险作业一般要求 2 第五条 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时,应当包含对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评价、设计和验收。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对设备设施、作业区域等定期进行较大安全风险作业辨识和风险分析,对本企业存在的较大安全风险作业,应提出控制措施,建立台账。 第八条 工贸企业应建立健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较大安全风险的临时性作业,企业应当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并明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工贸企业应对较大安全风险作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未经企业安全和业务主管部门许可,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得作业。 对从事有限空间与煤气区域的作业活动应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检测人员的职责,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对从事较大安全风险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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