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一: 市 医 学 重 点 专 科 评 分 标 准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 分,“医 疗 技 术 队 伍 ”占120 分,“医 疗 服 务能 力 与 水 平 ”占340 分,“医 疗 质 量状 况 ”占240 分,“科 研 与 教 学 ”占100 分。 二 、申 报 市 级 医 学 重 点 专 科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本条件:1.所 在 医 院 应 当 为 二 级 医 院 以 上 医 院 ,医 院 认 真 落 实医 药卫 生 体 制改 革 和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各 项 任 务 ; 2.医 院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开 展 患 者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积 极 推 行单病 种 管 理 ; 3.专 科 整 体 实力 强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高 ,医 疗 安 全 保 障 好 ; 4. 专 科 积 极 实施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 5. 专 科 病 房 开展 了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 三 、标准中的 相 关 技 术 指 标,如 无特别注明,均指 评估时上 一年度的 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 标容可累积 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 科 带头人是指 具 有高 级 职称、临 床 水 平 高 、教 学 和 科 研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强 、能 带动 学 科 持 续 发 展 和 梯 队 建设 的 专 科 负 责 人。 六 、学 科 骨 干 是指 在 专 科 某 一专 业 发 展 方 向 具 有较 高 学 术 和 技 术 水 平 、作 为 学 科 带头人后备 力 量的 高 级 职称人员 。 七 、本标准中包 括 的 人员 是指 人事 关 系 或 执 业 地 点 在 所 在 医 院 的 人员 。 其中聘 用 人员 是指 在 本单 位 执 业 注册并 履 行职责1 年以 上 、年工 作 时间8 个月 以 上 。 八 、各 专 科 需 严 格 按 照 《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名 录 》 中一、二 级 科 目 进 行申 报 。 . . 序 号 检 查 容 标 准分 评 分 标 准 备 注 一 基 础 条 件 100 1 发 展 环 境 ( 20) 医 院 专 科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10 专 科 建 设 管 理 组 织 完 善 得 10 分 ; 规 划 欠 合 理 得 5 分 ; 无 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