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2015 年《民诉法解释》)其中,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当事人“举证难”问题,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建立了书证提出规则
书证提出规则设立的目的: 一是扩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完善包括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在内的证据收集体系; 二是配合、充实以庭前会议、争议焦点归纳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的顺利进行,促进一审普通程序集中进行; 三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在证据分布不均衡的所谓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将证据作为对抗的武器,导致法院因在诉讼中获取信息不足而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判[6]
然而,由于上位法的缺失,此书证提出规则笼统而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标准,不利于司法实践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 所谓“文书提出命令,,,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发出提交文书的命令,只要法院经审查有理由相信文书为被请求人持有而其又拒绝提出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女课文书持有人拒绝提供,将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来说,此项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手段,也是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举证行为
” 在日材目关民事诉讼法律中,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当用汉字即“文书提出命令,,,之后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及理论研究中均沿用了此种表述,祖国大陆许多学者在文章中也直接引用了此种表述 文书,指用文字或其他一般人得知的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
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诉讼上的证据资料时,称之为“书证” 文书的原始意义,属于我国证据分类体系中的书证
但是随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各国对文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可以适用于类似我国的视听资料,甚至可以扩展至物证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文书”的范围不能扩展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