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只签订入职申请表等文书,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海某于 2025 年 10 月通过应聘进入被申请人济宁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通过签订入职申请表和入职审批表约定合同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止,月基本工资 2000 元,分红或提成另外计算,每月 15 日通过银行转帐向其发放工资,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工作性质为圣德大厦校区 VIP 主管,缴纳五险一金。2025 年 8月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苏经理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被申请人口头将其辞退。2025 年 12 月申请人向XX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000 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000 元;3、裁决确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 2025 年10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的劳动关系.【争议焦点】申请人在入职后只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职申请表和入职审批表,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离职时,以用人单位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案情评析】针对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入职申请书和入职审批表只是员工入职时填写的意向性文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入职申请书和入职审批表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经过评析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的后果。为纠正这一缺陷,《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二倍工资制度,该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酬劳的额外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一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