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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规》正式稿(部令第30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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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规》正式稿(部令第 3 0 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及 时 准 确 调 查 处 理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 严 肃 追 究 事 故责 任 , 防 止 和 减 少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 根 据 《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应急 救 援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01 号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则 。 第二条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冲 突 、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 路 正常行 车 的 事 故 , 包括影响铁 路 正常行 车 的 相关作业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或者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与行人、机 动车 、非机 动车 、牲畜及 其他障碍物相撞的 事 故 , 均为 铁路 交 通 事 故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 。 第三条 国 家铁 路 、合资铁 路 、地方铁 路 以 及 专用铁 路 、铁路 专用线等发 生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适用本 规 则 。 第四条 铁 道部、铁 路 安全监督管理 办公室( 以 下 简 称 安全监管办) 要加强铁 路 运 输安全监督管理 , 建立健全铁 路 交 通 事 故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制 度 , 发 生 事 故 后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及时 组 织 、参与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 故 调 查处 理 的 日常工 作 。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 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本规则的 规定 ,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 的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 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 及 时 报告事故 情况, 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积极配合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第六条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坚持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 律、法 规、规章为准绳, 认真调 查 分析, 查 明原因, 认定 损失, 定 性定 责,追究责任, 总结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 , 事 故 分为特别重大事 故 、重大事 故 、较大事 故 和 一般事 故 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特别重大事 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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