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项目建设期各项费用核算的思考 30 万吨/年PVC 项目是甘肃金川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2012 年度为发展金昌市区循环经济而设立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延伸化工产业的循环经济新项目。目前该项目处于基础建设期,如何依照现行的各项财经法规及相关各项税收管理规定,针对各项建设投资开展准确、合理的财务核算及管理,此刻就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结合会计制度学习,现探究如下,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一、 新设立公司在筹建期费用核算中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目前针对筹建期各项费用会计核算处理相关规定略显有些凌乱,但是我们依照各项相关制度出台时间全部列示,其发展变化轨迹是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各项规定的不明确,给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带来较多的困惑。 (一)、1993 年7 月 1 日两则两制时期相关规定 1、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1992 年颁布的《公司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 年11 月16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11 月 30 日财政部令第 5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公司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涉及固定资产类(含在建工程核算未来转固定资产部分)单独计值外,其余即期费用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公司会计制度》(92 财会字第67 号)规定:递延资产核算公司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 年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92 财政部令第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一般性会计规定没有明确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企业财务通则》加以明确。 2、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1994 年2 月 4 日《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 财法字第3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