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准则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分类及如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当期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 对于永久性差异主要是财务上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税法规定不能在当期扣除也不能在以后年度扣除的项目
永久性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但会对当期的所得税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当年亏损(税法标准)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额,从而影响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业务招待费的超支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工资及三项福利的超支(工效挂钩的另有规定外) 业务宣传费超支 利息超过规定部分 资产损失的扣除(未经中介鉴定部分) 销售佣金、 社会保险超过规定部分 总机构管理费超过标准部分 公益性救济捐赠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是不能扣除部门 资产取得时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而在当期计提的折旧部分(区分具体情况)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而未计的扣除项目 贿赂等非法支出 免税的收入 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如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二、对于暂时性差异,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1 依据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差异,可产生以下四种情况: 1、资产的帐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资产的帐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负债的帐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