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 第2条 通知送达及期间的计算 第3条 仲裁通知 第4条 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第5条 快速程序 第6条 多份合同 第7条 当事人的追加 第8条 合并仲裁 第9条 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 第10条 独任仲裁员 第11条 三位仲裁员 第12条 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第13条 仲裁员的资格 第14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15条 申请回避通知 第16条 回避决定 第17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18条 仲裁员更换后再次开庭 第19条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的提交 第21条 仲裁地 第22条 仲裁语言 第23条 当事人代表 第24条 开庭审理 第25条 证人 第26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第27条 仲裁庭的其他权力 第28条 仲裁庭管辖权 第29条 早期驳回仲裁申请和答辩 第30条 临时救济和紧急临时救济 第31条 适用法律、友好公断人和公允善良原则 第32条 裁决 第33条 裁决书的更正、解释和补充裁决 第34条 费用及保证金 第35条 仲裁费用 第36条 仲裁庭的报酬和开支 第37条 当事人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第38条 免责 第39条 保密 第40条 院长、仲裁院和主簿作出的决定 第41条 一般规定 附则1 紧急仲裁员 费用表 3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仲规则”,第六版,2016年8月1日) 第1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 1.1 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当事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1.2 本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该生效日当日以及此后开始进行的所有仲裁案件。 1.3 在本规则中: “裁决”包括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或终局裁决以及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仲裁院委员会”是指院长指定的、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仲裁院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包括院长在内); “仲裁院”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包括仲裁院委员会; “紧急仲裁员”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则1》第3项指定的仲裁员; “实务说明”是指主簿为补充、调整和执行本规则所不时颁布的指引性说明; “院长”是指仲裁院的院长 ,包括任何副院长和主簿; “主簿”是指仲裁院主簿,包括任何副主簿; “规则”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6版,2016年8月1日)》; “新仲”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是指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或由全体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