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 公司注册号:201117329G 公司法人资格确认 在此确认XX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第50章成立的,并自2011年7月30日起,此公司是由股东拥有的私人公司。 此文本于 2011年7月25日递交于我并盖章。 NNNNNNNNNNNNNNNNNNNNNN(人名) 助理登记员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印鉴 2 《公司法》第 50章 股东拥有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XX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 成立于 2011年 X月 X日 已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办公室登记 3 《股东拥有的有限公司法规管理》 释义 一、在此法规管理中,《法规》(Act)即《公司法》; 第50章 “盖章”(seal)指公司的普通/一般印章; “秘书”(secretary )指任何被指派担任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员; 如无相反释义,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照片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的材料;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1章 股本和权利变化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股本返还、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回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 4 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参会人数必须至少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中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 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支付、部分用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