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D – 新加坡個案概覽 政府體制 政府架構 i 新加坡是一個實行議會制的共和國,其管治模式仿效英國的議會制度
總理及其內閣被賦予行政權,領導和控制政府,並向國會負責
內閣各部由部長統領,各部長既是國會議員,也是內閣成員,須就部門事務向國會問責
新加坡在體制上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合二為一,這符合該國只有大約 401 萬人口的實際情況
截至 2002 年 1 月止,新加坡內閣轄下共有 14 個部,21 個政府部門和 68 個法定機構
作為這個城市島國的管治機構,新加坡政府負責大部分主要服務的規劃、預算和監督事宜
個別服務已交由法定機構負責處理
這些法定機構根據特別法令成立,是負責履行特定職能的自治性官方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營運上的靈活性(例如,就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有個別法定機構更成立附屬公司;也有其他法定機構進一步推行公司化,最後更進行私營化(例如:從事電力與煤氣供應、電訊與廣播服務等機構)
公務員 ii 新加坡現有超過 114,500 名公營部門僱員,包括高級公務員、擔任政治職位者,在 14 個內閣部門任職的公務員和法定機構僱員
公營部門僱員約佔整體就業人口的5
一般而言,新加坡公務員隊伍並不包括法定機構、官營企業及新加坡武裝部隊
新加坡約有 63,300名公務員,其數目佔全體公營部門僱員的 55%
其中約有 270 名 (0
43%) 行政服務官,他們在內閣各部及各大法定機構中擔任要職,有些則借調到官聯企業內任職
新加坡內政部制服人員 (Home Affairs Uniformed Services) 相當於香港的紀律部隊,被視作公務員隊伍,歸內政部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統轄
關稅及國產稅署(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人員則歸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