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 前 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 2009年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能有效帮助各保险公司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我们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所内律师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对新旧法律进行了比较和重点解读,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应对新《保险法》的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保险法》1995年 6月 30日通过,1995年 10月 1日起施行。2002年 10月 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2008年 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 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立法目的 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二、关于保险专营 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