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 商 大 教 〔 2009〕 218 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 内 各 部 门 、学 生 各 班 级 : 现 将 修 订 的 《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实 施 方 案 》 予以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 行 。 二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 2 — 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拓 宽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学习 本 专 业 课 程 的 同 时 , 修 读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 培 养 知 识 面 宽 和适 应 能 力 强 的 复 合 型 、 创 新 型 人 才 , 增 强 学 生 就 业 竞 争 力 , 学校 实 行 “双 专 业 、 双 学 位 ” 制 度 。 第 二条 双 专 业 是 指 与 主 修 专 业 不 同 的 专 业 。 第 三条 双 学 位 是 指 与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不 同 的 学 科 的 学 位 。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 第 四条 实 行 “双 专 业 、 双 学 位 ” 制 的 专 业 必 须 是 培 养 条件 较 好 、 社 会 需 求 量 大 的 本 科 专 业 。 第 五条 实 行 “双 专 业 、 双 学 位 ” 制 的 专 业 , 其 培 养 计 划按 照 该 专 业 双 专 业 、 双 学 位 的 培 养 计 划 (55 学 分 左 右 )执 行 。 但此 类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必 须 明 确 培 养 计 划 中 与 全 校 其 他 专 业 或 辅 修专 业 相 通 课 程 之 间 的 互 认 关 系 ( 包 括 单 向 和 双 向 互 认 ) 以 及 其他 有 关 要 求 。 第 六条 “双 专 业 、 双 学 位 ” 制 的 修 业 年 限 为 4—6 年 ( 连同 第一专 业 )。 第三章 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 第 七条 申请条 件 : — 3 — ( 一 ) 思 想 品 德 好 , 身 体 健 康 , 学 习 能 力 较 强 、 潜 力 较 大 ; ( 二 ) 符 合 所 选 专 业 对 学 生 的 特 殊 要 求 ; ( 三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限 修 1 个 第 二 专 业 。 第 八 条 申 请 时 间 : 学 生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