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 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中型灌区的总体规则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 (二)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 (四)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五)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超过 2400万元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