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房 屋 租 凭合 同 范 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 ( 甲 方 ) 信 息 :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 承 租 方 ( 乙 方 ) 信 息 :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 第 一 条 : 房 屋 信 息 甲 方 向 乙 方 出 租 的 房 屋 位 于 ( 具 体 地 址 ) , 房 屋 结 构 为 ( 结 构 类 型 ) , 建 筑 面 积 为( 面 积 ) 平 方 米 。 第 二 条 : 租 赁 期 限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限 自 ( 开 始 日 期 ) 至 ( 结 束 日 期 ) 。 第 三 条 : 租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乙 方 应 按 月 支 付 租 金 , 每 月 租 金 为 ( 金 额 ) 元 。 租 金 支 付 方 式 为 ( 支 付 方 式 ) 。 第 四 条 : 押 金 乙 方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甲 方 支 付 押 金 ( 金 额 ) 元 。 第 五 条 : 房 屋 使 用 乙 方 保 证 租 赁 房 屋 用 于 ( 用 途 )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用 途 。 第 六 条 : 维 修 责 任 甲 方 负 责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维 修 。 乙 方 负 责 日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维 护 和 合 理 使 用 。 第 七 条 : 合 同 终 止 合 同 到 期 或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时 , 合 同 终 止 。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 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第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方 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 第 九 条 : 争 议 解 决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任 何 争 议 。 如 协 商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十 条 : 其 他 约 定 ( 其 他 条 款 ) 第 十 一 条 : 合 同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均 需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 第 十 二 条 : 生 效 条 件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十 三 条 : 附 件 本 合 同 附 件 包 括 ( 附 件 列 表 ) 。 此 合 同 范 本 为 标 准 格 式 , 具 体 内 容 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 在 填 写 合 同 时 , 请 确 保 所 有必 要 信 息 完 整 且 准 确 , 特 别 是 关 于 租 金 、租 期 、维 修 责 任 和 违 约 条 款 的 部 分 。 建 议 在 签 署前 咨 询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 以 确 保 合 同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并 保 护 双 方 的 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