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规 合同 范 本 吊 机 甲 方 ( 出 租 方 ) : 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承 租 方 ) : _______________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公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就 甲 方 出 租 吊 机 给 乙 方 使 用 ,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吊 机 事 宜 , 达 成如 下 协 议 : 一 、吊 机 型 号 及 数 量 1.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吊 机 型 号 为 : _______, 数 量 为 : _______台 。 二 、租 赁 期 限 2.1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限 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起 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 三 、租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3.1 乙 方 应 支 付 给 甲 方 的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_______元 ( 大 写 : ________________元 整 ) 。 3.2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______日 内 将 租 金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甲 方 。 四 、吊 机 的 交 付 与 返 还 4.1 甲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限 开 始 前 _______日 将 吊 机 交 付 给 乙 方 。 4.2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或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后 , 乙 方 应 在 _______日 内 将 吊 机 返 还 给 甲 方 。 五 、吊 机 的 使 用 与 维 护 5.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按 照 吊 机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说 明 书 进 行 使 用 , 确 保 吊 机 的 安 全 运行 。 5.2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应 负 责 吊 机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保 养 , 确 保 吊 机 的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 六 、违 约 责 任 6.1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吊 机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6.2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导 致 吊 机 损 坏 或 丢 失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甲 方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七 、争 议 解 决 7.1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解 释 及 争 议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7.2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以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八 、其 他 约 定 8.1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8.2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 或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