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文件编号: 2020 年 4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版本号: A 修改号: 1 页次: 1.0 编制:会签:审核: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对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二、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 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3、医疗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