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监理无力的责任缺失问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为何 “层出不穷 ”防止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点,安全监管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却依然“层出不穷”。究竟原因何在 ?有专家指出, 尽管这与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法不依,违法违章操作有紧密的关系,但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目前我国在建筑施工行业存在着施工安全事故监理无力承担的责任缺失问题。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00 年 10 月 25 日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因房原模板支架失衡而造成整体坍塌, 并造成一死一重伤和数十人轻伤的重大事故,代理项目总监被处有期徒刑五年。 但事实上, 目前我国在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对从事建设监理工作者职责规范上存在诸多欠缺。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现行很多业主与民用建筑监理合同的签订, 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面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标准,尚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清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和效绩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以及工作环境,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 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延续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白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 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但毕竟是监理人数有限,已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谈何安全管理呢? 3.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实力。当前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统济作保障的。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安全管理取费标准。比如上海市政工程监理规定其取费为建安费的0.1 %作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的监理酬金,事实上这不能真正起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而仪器只能表明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是作为监理工作质量效绩的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有偿服务,是完全不能满足搞好安全管理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