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程序和方法一、工程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投诉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解决,物业企业已进驻的小区投诉人可以向物业企业反映,物业企业应将业主投诉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并做好记录。我站本着“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负责所监督区域内各类新建建筑安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向我站投诉和有关部门批转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3. 《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 80 号);4.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4 〕18号);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苏建工〔 2001 〕239 号);6. 《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宿政办发 〔2007 〕158号)。三、投诉受理具体程序受理登记后,确定承办人员,在投诉受理后的3 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对质量问题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四、工作须知:1、受理下列投诉问题不属于我站受理范围:(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2)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3)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4)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5)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6)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7)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8)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9)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10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11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重复投诉。2、现场勘查和处理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建设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难以界定等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