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 1 上诉人:x x 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 上诉人:x x 设计讨论院(以下简称某设计院) 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 原审第三人:x×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某地质队) 一、基本案情 1993 年 5 月,某酒店筹建处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合同价款以建设银行某支行审定价为准
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 月 1 日停工,直至 10 月下旬恢复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某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1996 年 1 月,工程全部完工
某酒店和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某酒店委托,由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会同某建筑公司、某酒店三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丈量核实,确认工程造价数额,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同年 4 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双方财务人员对已付工程款、欠款进行核对,确认某酒店已付工程款 35144392.40 元,尚欠 5801305.60 元,其中某建筑公司未做工程造价为 24826 元
此前,某酒店 1995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 月组织了该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
1996 年 1 月,该工程经市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样板工程
同年 6 月,某酒店接管整个工程并向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某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某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
1997 年 3 月,某酒店开始试营业
某建筑公司为此于同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4 月 3日先后三次致函某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