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经营场所的设施要求1、加工场所卫生条件(1)各服务区应设置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凉菜调制的专间
(2)粗加工操作间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
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拖把等清洁工具清洗的专用水池,其位置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3)食品加工间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食品加工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加工间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5)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
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6)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7)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食品加工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2、专间卫生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
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2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