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3
2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补充“3
10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修改为: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2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修改为:《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证书副本应注明半成品加工工序
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 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 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
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
4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 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实地核查办法 4
1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2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