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2 0 0 7 版 《 进 出 口 税 则 商 品 及 品 目 注 释 》 修 订 本 ( 第 二 期 )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 页,总规则一注释五,本页第1 7 -2 0 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第1 1 页,第二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 9 行 在本页第1 9 行的下面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带骨的 所 称 “带 骨 的 ”既 指 带 整 块 骨 头 的 肉 , 也 指 已 剔 除 一 些 或 部 分 骨 头 的 肉 ( 例 如 , 不 带胫 骨 及 半 去 骨 的 后 腿 ) 。 但 不 包 括 骨 头 被 剔 除 后 又 被 重 新 插 入 , 骨 与 肉 组 织 不 再 相 连 的产 品 。 ” 第1 4 页,品目0 2 .1 0 ,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 -5 行 删除子目0 2 1 0 .1 1 的子目注释,即删除以下内容: “子目注释: 子目 0 2 1 0 .1 1 子 目0 2 1 0 .1 1 所 称 “带 骨 的 ”, 既 指 带 整 块 骨 头 的 肉 , 也 指 已 剔 除 一 些 或 部 分 骨 头 的肉 ( 例 如 , 不 带 胫 骨 及 半 去 骨 的 后 腿 ) 。 本 子 目 不 包 括 骨 头 被 剔 除 后 又 重 新 插 入 , 骨 与肉 组 织 不 再 相 连 的 产 品 。 ” 第5 1 页,品目0 9 .0 2 ,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 0 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