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推进阳光招生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本人户口不在我区者
5、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 2008 年4 月 1 日前,本人户口迁入我区并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
6、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三、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人员(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免试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践青年、职教师资、民航和空军招收飞行员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部分外语类专业(非英语)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少年班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报名
未报名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不予录取
2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