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 2008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一、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案件面广量大,收案总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关系到我国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
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 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