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 10月 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 4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 10月 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 2007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