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 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税号 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手套除外)(税号 43.03 或 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税号 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税号 66.02 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税号 71.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税号 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税号 96.06 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二、 (一)除上述注释一所规定的以外,税号 42.02 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税号 39.23); 2、编结材料制品(税号 46.02); (二)税号 42.02 及42.03 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税号。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三、税号 42.03 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 ,主要包括手套(含运动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税号 91.13)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税号 42.01 及 42.02 也包括某些具有皮革业产品特征但是用其他材料制成的制品。本章还包括某些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但某些皮革制品应归入其他各章,本章各税号的注释对此作了说明。 42.01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及类似品),适合各种动物用 本税号包括适合各种动物用的皮革、再生皮革、毛皮、纺织物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器具。 这些货品包括在骑畜、挽畜、驮畜用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辔、挽绳),马用护膝垫、眼罩和护蹄,马戏团动物的装饰品、任何动物的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