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 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税号 30
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手套除外)(税号 43
03 或 43
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税号 56
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税号 66
02 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税号 71
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税号 92
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税号 96
06 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二、 (一)除上述注释一所规定的以外,税号 42
02 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税号 39
23); 2、编结材料制品(税号 46
02); (二)税号 42
02 及42
03 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税号
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三、税号 42
03 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 ,主要包括手套(含运动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税号 91
13)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
01 及 42
02 也包括某些具有皮革业产品特征但是用其他材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