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能采取专业和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使成为省内具有国际水准的酒店。经过友好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二条合同双方:甲方:企业性质:法定地址:法人代表:乙方:企业性质:法定地址:法人代表: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有的酒店客房及有关部位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负责整个酒店及餐厅、休闲广场的协调管理。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委托,进行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第二章定义第三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规定为准。“酒店”是指位于酒店,包括但不限于:1、有卫生间的客房。2、酒店所拥有的大堂、会议室、商务中心等。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酒店自用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大堂、各类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酒店经营所需的水、电力、通讯、互联网、天燃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以及空调、电梯、卫生和冷藏等设备设施。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⑴ 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灯具和其他物品。⑵ 酒店客房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⑶ 所有的车辆和运输设备。⑷ 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草、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⑸ 其它配套物品。“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营业收入”是指酒店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房、餐厅、商务中心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但不包括由甲方直接出租的商铺、写字楼、餐厅等租金收入和营业收入;以及出售或处理固定资产所得、保险赔付金等。“经营毛利”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应交纳的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营业税金”是提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营业成本”是指客房成本、洗衣成本、餐厅成本、电信成本及商务中心成本等。“经营费用”是指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酒店管理费用及不可分割的公共费用,共分为十个部分:⑴ 人工成本:员工工资、非工资性补贴、福利费、培训费、工装费、工作餐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