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张家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张家界市实际,制定了《张家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张家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附:张家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参照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共性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 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 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县(区)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