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 年 2 月 5 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2016 年 2 月 5 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 年 2 月 5 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 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