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计时收费补充合同要点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就工作小时的计算规则等达成补充协议。计时收费补充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双方对主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计算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一、适用范围1.主合同第三条(一)、(二)、 (三)项范围内的法律服务项目,按本合同约定计时收费。2.上述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不适用本合同。二、小时计费标准每小时计费标准: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律师费计算方法:每小时计费标准*工作小时。最小计时单位:0.25 小时,低于该单位的不收取律师费。三、工作小时的计时规则1.文字审核类: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1200 字,计算0.5 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2.文字起草类: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每起草一页或1200 个字,计算 1 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3.非文字工作类: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4.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5.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6.数个律师共同工作时,分别计算每个律师的工作时间。7.乙方非律师工作人员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8.甲乙双方之间为缔约、开具发票、付款等事宜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9.服务律师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统称上门服务),根据路途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1)区域(下称主城区)以内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2)主城区以外,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1 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3)上述区域以外,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 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4)上述区域以外,中国大陆其它省/直辖市范围以内的,视距离乙方远近,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10 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5)港澳台与海外服务时,双方另行协商往返工作时间。10.甲方有具体事务委托时,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该事务可能的工作小时(预估小时)。该事务完成后,如实际工作小时不超过预估小时的120% ,则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如实际工作小时超出预估小时的120% ,则按预估小时的120% 计算。11.乙方律师就具体事务的计时有特别说明,且对甲方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