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鸡西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2024 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近日,鸡西市安监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不当之处请谅解
一、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将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三、增加“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讨论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五)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