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4-09-19 11:10 【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 1987.02.17【实施日期】 1990.1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 民经济的进展 ,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三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仔细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四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实行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第五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纳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第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八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第九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 气 压力( MPa );(5)额定蒸 气温 度( ℃ );(6) 再 热蒸 气 进、出 口温 度( ℃ )及进、出 口 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