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 1 —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武建〔2024〕276 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第四条 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主体完成 1/2;第二次:砌体完工前;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 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 2),各方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