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部发〔1996〕354 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6.10.31 【实施日期】 1996.10.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发文号】 劳部发〔1996〕354 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 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 、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讨论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假如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同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