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 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7 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 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 有关人员 认 真 学习 和贯 彻 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 有何 问 题 ,请及时告 我部职 业安全卫 生与锅炉压 力 容 器 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 九 六 年八 月十 九 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章 材料 第四章 结构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六章 胀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八章 锅炉房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十章 检验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 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 条 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