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召回制度的喜与忧摘要:“毒瓜子”、“瘦肉精”、“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困扰着我们,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大进步,也为我国召回制度立法奠定了一块很好的基石
但也存在如何召回,召回后如何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政府职能、社会责任1
引言“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1]”
我国很早就进入农耕社会,也一直奉行以农为本,古代帝王所言之“江山社稷”,“稷”本意为黍类,后被历代帝王奉为“谷神”,进而指代国家
由此可见“食”在我国的重要地位
近 10 年来,“毒瓜子”、“瘦肉精”、“反季节腿”、“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也一直困扰着我们
而“三聚氰胺”的卷土重来,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在食品安全中是否要设立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有无作用
怎样实施召回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的召回制度2
1 召回制度在我国的进展在我国,召回制度最早表现为汽车召回制度
1994 年机械工业部汽车司开始组织起草汽车召回制度,但未能成文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召回的构思
2024 年,上海出台《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最早在地方立法中确立召回制度
2024 年,我国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 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问世
2024 年,由于“三鹿事件”一直未引起生产者、经营者的重视,却被媒体大肆披露、渲染,最终导致企业垮台,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
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09 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篇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这表明,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也建立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即我国的召回制度体现为,从汽车召回到缺陷产品召回,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