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一、受援人基本情况受援人曹某,男,1963 年 4 月 12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二、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1、2024 年 5 月 8 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 300 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 HZS2000/8000 的 10 米龙门刨床。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24 年 5 月 14 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 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 40 万元。2024 年 12 月 13 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 60 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 3.2 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2024 年 12 月 14 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 5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马某贴现 48.25 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2、2024 年 12 月 1 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 50 万元;2024 年 8 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 30 万元;2024 年 10 月 25 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 20 万元;2024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 40 万元。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曹某从 2024 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实行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 23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624.5 万元,返还本金 180 万元,支付利息 406.95 万元,造成损失 1037.55 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实行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 540 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实行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1624.5 万元,造成损失 1037.55 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