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内企业符合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企业应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 B 类企业
(一)资格管理1、申请条件要求:(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游复合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危房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制定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首次开户登记1、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近 8)(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见附近 9)(以下简称《协议》);(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须提交成员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件 10)(由成员公司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