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顾亚武、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金中民二初字第 82 号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楼西宅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友红,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红哨,男,汉族,该社副主任,1969 年 7 月 29 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南郊下槐村四组
被告顾亚武,男,1971 年 4 月 14 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东阳市巍山镇平安村,现住杭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大阳,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光远村
法定代表人金鑫华,总经理
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陈联村
法定代表人汪金楼,总经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晓虹,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江信用社)与被告顾亚武、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江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洪友红、葛红哨,被告顾亚武的委托代理人张大阳、被告银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 年 8 月 11 日至 8 月 13 日,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东阳市北江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北江基金会)签订了资金投放抵押担保合同三份,借款本金分别为 45 万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