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顾亚武、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金中民二初字第 82 号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楼西宅。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友红,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红哨,男,汉族,该社副主任,1969 年 7 月 29 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南郊下槐村四组。 被告顾亚武,男,1971 年 4 月 14 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东阳市巍山镇平安村,现住杭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大阳,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光远村。 法定代表人金鑫华,总经理。 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陈联村。 法定代表人汪金楼,总经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晓虹,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江信用社)与被告顾亚武、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江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洪友红、葛红哨,被告顾亚武的委托代理人张大阳、被告银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 年 8 月 11 日至 8 月 13 日,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东阳市北江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北江基金会)签订了资金投放抵押担保合同三份,借款本金分别为 45 万元、45 万元和 40.6 万元,分别以建材厂房产 65 万元、60 万元和 50 万元作抵押,借款利率 8.76‰。后因基金会业务归并,该贷款并入原告北江信用社。原告与建材厂、银鹰公司三方于 2000 年 1 月 20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合同约定:1、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 130.6 万元;2、每笔贷款以借款契约为准;3、最高贷款期限从 1999 年 8 月 11 日至 2000 年 3 月1 日止。4、银鹰公司自愿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借款人承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