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制造是指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手续要求]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文件要求]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纳法律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日期确定]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 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期限说明]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