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宣判连云港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外方诉求( 2024-05-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盛 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诉我国铁隆物流(江苏)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5 月 25 日下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4 号法庭作出一审宣判,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 718771.3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涉及“一带一路”交汇点连云港市的首个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该案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主审,来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以及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上合物流园管委会、港口集团(中哈物流基地)等相关单位领导旁听了该案。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24 年七八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 , 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 并应收取 费用 106882 美元 , 但经多次催要 , 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铁隆公司作为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法人单位,依法应与其对未付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进而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称,2024 年以来,铁隆连云港分公司与雷诺斯公司达成关于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事宜,雷诺斯公司向铁隆连云港分公司提供国外段费用代码。2024 年 8 月 3 日以后,雷诺斯公司突然终止对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货运代理服务,造成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多个集装箱在新疆口岸滞留,产生滞留费共计人民币 3680 元 ,请求判令雷诺斯公司赔偿滞留费3680 元及利息损失。 该案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 104327 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未付款利息起算日应确定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对于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