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国有资产协议转让讨论(2024-5-30)一、法律法规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除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纳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2003 年 5 月27 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2004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实行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实行协议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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