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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产品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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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荣民一初字第 1282 号 原告曹 XX(反诉被告),男,197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个体户,住荣县古文镇 XX 村 X 组 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吴昌剑,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 XX(智),男,198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黎溪镇 XX 村 X 组。被告 XXX(反诉原告),女,197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荣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荣县旭阳镇西街 X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 XX 诉被告 X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被告 XXX 于同年 10 月 20 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永福独任审判,于同年 11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昌剑,被告 XXX 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 XX 诉称:原告系成都市新津金阳饲料有限公司在荣县地区的经销商,2024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购买了养兔饲料 160 件,货款计 12799 元,至今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 1279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曹 XX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饲料专销合同》复印件一份;3.《金阳饲料有限公司定料单》一份;4.《兔、奶牛用精料补充料》成都市新津金阳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 1.2 无异议;对证据 3,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对证据 4,认为该标准在 2024 年 9 月 27 日经过了修改,且还将黄曲霉素指标调高为 25 微克,与同行业的标准严重不符。被告 XXX 反诉称:2024 年 2 月 27 日,被告向原告购得 2024 年 2 月17 日生产的“康威仔兔王”饲料,价值 9174 元。同年 3 月 1 日开始喂养兔和商品仔兔,随后出现拉稀、胀气现象,接着持续 20 多天发生兔子大量非正常死亡。被告向原告及原告成都市新津经销金阳饲料公司业务员谭明志(智)反映兔子死亡,谭明志(智)代表成都市新津金阳饲料公司多次到被告的养殖场察看了死兔情况,称其生产的仔兔饲料没有质量问题,叫被告继续喂养。但被告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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