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
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
1998年 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 10月宣告张某死亡
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
2000年 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
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
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
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