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一)——高层民用建筑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随着都市化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在日益增加,高层建筑底部及裙房空间也逐步趋向于集诸多功能于一体,并继续向大型化,组团化,综合化方向发展。下面就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来解读关于高层建筑底层商业及裙房防火分区的划分及楼梯间形式的选用原则。设计中结合《建规》中对高层建筑及裙房的规定和设计实例展开解读。第 2.1.1 条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第 2.1.2 条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如图:面结合实例,探讨一下高层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形式选用。案例一:如图所示,建筑底部为商业(不包含商业网点),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上部建筑主体为住宅。根据:《建规》5.4.10 条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第 6.2.5条规范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割。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条文,可得出结论,在满足上述条文的条件下,住宅底部商业可按商业本身建筑高度定性,不受上部住宅建筑高度的影响。如果底部商业建筑高度在 24m 及以下可按多层进行防火设计。底部商业建筑高度大于 24m,则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特别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防火设计指的只是条文中提到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比如保温材料的选用、消防扑...